时间:2017/8/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砂石“禁采令”等工作要求,现就搬迁整治长江(江安段)河道范围内砂石场(含砂石堆场、砂石加工场、砂石临时转运点等,下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整治范围

江安县桐梓镇大中坝村4组(南溪区与江安县边界)至江安县怡乐镇麻衣村王爷庙(江安县与纳溪区边界)全长38.5公里长江河道常年洪水位范围内的所有砂石场。

二、搬迁整治时限及内容

(一)年7月24日前,搬迁整治范围内所有砂石场停止加工生产,供电企业停止加工生产供电;7月25日起,各砂石场拆除加工生产设施、设备,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除任务。

(二)年7月25日前,各砂石场分别编制搬迁整治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

(三)年8月1日起,各砂石场将砂石陈料搬迁至长江河道整治范围外,同步开展原场地修整、复绿工作。各砂石场必须于年9月30日前完成60%以上的砂石搬迁任务,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砂石场搬迁整治任务。

(四)水务、海事等部门继续加强对已撤离采砂区域、在指定地段停泊的采(抽)砂船舶的监管;安全措施由各采(抽)砂船舶业主负责落实。

三、相关要求

(一)未按照搬迁整治时限及内容要求停止加工生产、拆除加工生产设施设备或逾期未完成搬迁整治任务的,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二)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年7月21日

江安新闻(机顶盒28频道)

首播时间:20:00

重播时间:22: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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