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我县城乡居民丧葬负担,提升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节地生态安葬、丧事文明简办等移风易俗良好氛围,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实施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

(一)覆盖范围。

1.具有江安县户籍居民;

2.江安县境内全日制学校的非本县户籍学生;

3.驻江部队现役军人、非江安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在江安县居住并取得《江安县居住证》的人员;

5.在江安县境内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6.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条件。

1.免除对象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治丧并在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2.免除对象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直接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3.农村的免除对象在农村家中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三)免除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针剂式防腐费;

3.普通炉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

4.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正常死亡遗体常规化妆费);

5.1年的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元以内(含元)骨灰盒(坛)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免除,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四)申办流程。

符合免除条件且在江安县殡仪馆开展治丧活动的,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具体丧事经办人在县殡仪馆结算丧葬服务费时,填写《江安县普惠型惠民殡葬免除项目标准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江安县户籍居民,需提供死者户口簿或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2)江安县境内全日制学校的非本县户籍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驻江部队现役军人、非江安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提供所在部队或部队干休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4)在本县居住并取得《江安县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江安县居住证》;

(5)在江安县境内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6)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7)火化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丧事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县殡仪馆对丧事经办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除条件的对象,在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内进行直接免除。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一)免除项目及标准。

1.对江安县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的,免除墓园管理费0元。

2.对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0元。

(二)申办流程及所需资料。

选择了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江安县户籍的逝者家属到县殡葬服务站提出奖补申请,填写《江安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逝者的火化证、身份证;

2.丧事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县殡仪馆(公墓)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

4.在公墓以外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由所在地村、组出具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提供安葬照片,乡(镇)民政办负责审核。县殡葬服务站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县民政局采用直发形式将奖补资金划拨到丧事经办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不予受理。

附则

(一)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通知自年1月1日起施行,《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江府办函〔〕75号)同时废止。

(三)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今后需调整惠民殡葬费用标准,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来源:江安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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