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18日,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等7个部门会签《江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近两年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实际情况,经认真总结、研究发现,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在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支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急需及时加以解决、并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以促进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为此,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江安县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在达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主动召集江安县人民法院及县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竹业、自然资源与规划等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加以规范等议题进行共同研讨,并于8月18日会签了《江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意见、决定所确定的事项,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二是明确了赔偿义务人范围,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及纳入管理的范围。四是明确了资金管理人及其职责。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人是指江安县人民法院、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由其在县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统一收缴、支付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资金管理人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资金管理人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五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用途及相关事项,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工作。六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度,其中包括资金使用原则、支出审批程序、账务核对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七是重申了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会签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损害赔偿资金归集、使用等流程,确保相关赔偿资金安全、增强其资金使用效率,有力促进了县域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anzx.com/jaxxw/72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