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一)参保缴费标准。年的医保基金筹集和参保工作沿用《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函〔〕号)标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元/人/年;第二档元/人/年。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换缴费档次,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

1.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4)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6)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脱贫人员(由各乡镇先垫缴,再凭参保名单由县财政划给各乡镇政府)。特殊困难群体人员选择第二档缴费的差额部分,由家庭在缴费时一并缴纳。

2.应由政府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所在地政府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按照第二档缴费标准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并将参保名单抄送县医疗保险局。

(二)参保缴费程序。

参保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保。

1.农村居民参保仍然以导盘方式办理。

(1)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2)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

(3)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

(4)村委会将所收医保费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指定账户并保管好银行缴费凭据;

(5)村委会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将登记表、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和银行缴费凭证,按批次交乡镇政府所属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劳保所经办机构完成参保人员信息校对、修正、录入和所收保费核对;

(6)劳动保障所按批次将核对无误后的参保人员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同步划拨该批次应缴纳居民医保费,凭转账凭据到县(区)医保局进行缴费确认。

2.城镇居民。

(1)先到所在地社区或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由社区进行信息核对和缴费申报核定,打印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到工商银行缴费;也可通过登录互联网“工行e缴费”进行缴费。

(2)今后家庭成员无变化的,每年凭身份证以户为单位通过登录互联网“工行e缴费”网站在电脑或手机上进行缴费,也可到江安工商银行网点进行缴费。家庭成员中有增减变化的,要先到社区进行增减变化登记后,再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缴费。

(三)缴费时限。

1.集中缴费时间: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次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以下称保险年度)。

2.年中参保:下列情况可在年中参保缴费。

居民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参保方式。

1.新生儿母(父)亲在宜宾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相应档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母(父)亲在宜宾市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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