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商务合作: 爆料: 以上为广告 近日,江安法院对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并持械阻拦他人救火的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回顾 今年7月初,被告人朱某在购房问题与母亲产生矛盾。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时许,朱某饮酒后窜至其母亲家中,先用木棒将母亲家中两只狗打伤,后到一副食店购买香烟和打火机,用打火机将其母亲房屋的厨房、卧室以及其他房间点燃引发大火。 母亲发现后随即向群众呼救,周围群众奋力救火过程中,朱某手持木棒企图阻拦群众救火被拖离现场,后大火经消防救援大队扑灭。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元。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为发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朱某持械阻拦他人救火,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朱某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江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