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秋期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县城发展及生源分布变化实际情况,现就年秋期城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生入学年龄 小学一年级招收年8月31日(含)前年满6周岁的城区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初中一年级招收年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和城区户籍、随迁子女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学校及顺序 (一)小学招生 招生学校是东城小学、西城小学、南城小学、西江小学、春晖小学、长江学校。分三步实施城区小学招生工作。 第一步:各学校开展施教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入学工作。户籍迁入各施教区的适龄儿童,迁入时间应在年5月31日(含)前。 第二步:开展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登记工作。 第三步:根据各校富余学位,招收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二)初中招生 招生学校是汉安中学、江安中学、长江学校。 首先招收城区各小学应届毕业生;汉安中学、长江学校根据学校富余学位,再招收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三、施教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 (一)招生时间 年6月4-6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5:00。 (二)招生范围 汉安中学及江安中学初中部:招收江安镇(南屏除外)施教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东城小学:招收四社区、五社区、会龙社区户籍适龄儿童。 南城小学:招收六社区、七社区南屏大道以北的户籍适龄儿童。 西城小学:招收一社区、二社区、三社区的户籍适龄儿童。 西江小学:招收七社区南屏大道以南、江安镇灯杆山村、小坝村、河中村、洋码头村、大桥坝村、同义村、青苔坎村、五会村的户籍适龄儿童。 长江学校:招收本校施教区户籍适龄儿童。 春晖小学:依法自主招生,主要招收户籍在江安镇的适龄儿童。 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安置户,提供相关安置入住或居住地证明材料,根据安置地或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划片范围到相应学校就读。 (三)报名地点 1.初中:分别在汉安中学、江安中学、长江学校报名。 2.小学:各小学施教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均在汉安中学学术报告厅集中统一报名。春晖小学在本校开展报名工作。 (四)报名手续 报名学生均需持本人户口簿报名,查验户口簿原件,交复印件;如户口簿是手工填写的,需到江安镇派出所更换为机打户口簿。 四、随迁子女安置招生 (一)富余学位公布时间 6月11日,在各校校门口和江安教育网等媒体公布各校富余学位。 (二)入学申请登记时间 年6月13-15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5:00。 (三)入学申请登记地点 小学、初中均在汉安中学学术报告厅集中登记。 (四)入学安置条件及办法 详见《江安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办法》。 (五)确定安置就读学生 各申请就读人员于年6月24日,到本人申请就读的学校参加安置工作会,按《江安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办法》现场安置。 (六)报名入学时间 确定安置就读的学生均需持本人的户口簿,于6月27-28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5:00到相应学校报名入学。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入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安置。 五、招收班级数 (一)初中招生 江安中学初中部:招收初中一年级3个班; 汉安中学:招收初中一年级18个班; (二)小学招生 东城小学:招收一年级5个班; 南城小学:招收一年级5个班; 西城小学:招收一年级4个班; 西江小学:招收一年级8个班; 春晖小学:招收一年级1个班; 长江学校:招收初中一年级1个班,小学一年级1个班。 特此公告 江安县教育局 江安镇人民政府 年4月17日 江安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江安县城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的通知》(江府办函〔〕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置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其他学校在接收非本施教区儿童、少年入学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东城小学、西城小学、南城小学、西江小学、春晖小学、长江学校、汉安中学。 第二章安置原则 第四条实行符合条件、服从志愿,分批次、一次性安置原则。申请人若放弃安置学校,将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第三章安置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进城务工人员、投资(经商)人员、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 第六条随迁子女的安置条件如下。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亲或母亲务工半年以上且需继续务工至少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务工的真实性)、父亲或母亲居住证或已办理居住证的证明(下同)、固定居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须于年3月30日前签订,且用工期限至少为1年。 (二)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母在城区投资或经商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居住证、经营场所近期照片。营业执照须于年3月30日前取得,经营者姓名与户口簿父母姓名一致。 (三)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母在城区购房的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纳税证明、居住证。房主姓名须与户口簿父母姓名一致。 第四章安置办法 第七条申请人在招生公告规定时间和地点提出入学申请,并明确申请就读学校,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所就读学校。各类人员根据安置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所有材料均现场查验原证并交A4纸复印件。对不符合安置条件、提交材料不齐的不予登记。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置申请材料:①劳动合同(必备);②社保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为其购买);③居住证(必备;)④租房合同或房产证(必备);⑤户口簿(必备)。 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安置申请材料:①营业执照(必备);②居住证(必备);③经营场所近期照片(必备);④户口簿(必备)。 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安置申请材料:①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必备);②购房纳税证明(必备);③居住证(必备);④户口簿(必备)。 第八条登记报名后,对各类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外公布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申请两所及以上就读学校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安置资格,已经入学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将安置学校招收施教区适龄儿童后的富余学位,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实行符合条件、服从志愿,分批次、一次性安置。 第十条随迁子女就读安置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第二批次: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批次:仅提供了劳动合同、居住证、固定居所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十一条随迁子女具体安置办法。 随迁子女只能参加申请就读学校的安置。在各校分批次安置过程中,该批次人数小于该校富余学位时,直接安置到申请学校就读。如该批次人数大于该校富余学位时,则抽签确定安置就读人员,同时下一批次不再安置。 实行两轮抽签法,第一轮由该批次所有申请人按登记顺序依次抽签确定就读安置抽签排号顺序;第二轮再按排号顺序依次抽签确定是否安置就读。 在两轮抽签中,均必须由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1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场抽签。确因各种原因需委托他人抽签者,必须持随迁子女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随迁子女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方能参与抽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在各校校门口及江安教育网等媒体对外公示安置入学人员名单。县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相关学校要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规矩意识,强化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城区相关学校要成立随迁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任成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秋期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江安县教育局 江安镇人民政府 年4月17日 信息来源:江安县教育局 赞赏 长按寒假祛白癜风寒假祛白癜风
|